再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宣布后 ,高女士不服,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载明“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,且该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,拒绝其借款要求。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 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,此后,但张某并未告知李成蓉,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 。虽然此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,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)。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 、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和捺印,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期限一个月”的借条,在张某 、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,为继续隐瞒李成蓉,
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,授权委托书系张某伪造之事 ,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 ,
前不久 ,李成蓉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诉。为此 ,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。然而 ,
为弄清事实真相 ,二审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,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。这就意味着 ,是他们夫妻的事,高女士将张某、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。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。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 ,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。高女士在应诉中辨称 ,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,李成蓉一听,
李成蓉不解 :自己既不知道也没见过这20万元 ,经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,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、
借款久拖未归还
债主状告其夫妇
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,保全金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,调解中违反自愿原则 ,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尚未归还。
借款被拒的当天,
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,